今日摘要 在公诉人进行讯问时,经常会向嫌疑人表明,公诉人认定事实都是依据证据,而不单纯是你的口供,但希望你能如实供述,唯有这样,你才能适用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,此时,有的嫌疑人经常会面露不屑,有的甚至会略带挑衅的说:如果我不认罪,你根本没辙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,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,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确实充分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此条文表明我国系口供证据补强的国家,而口供证据补强规则表明仅有被告人供述,不能认定有罪,除非有其他证据对口供“进行补强”,所以有些嫌疑人觉得是自己认罪了,法院才对他判处刑罚,真是太天真啦。 被告人的有罪自愿供述,确实具有极强的证明力,但并不足以成为定罪的基础,所以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供述的真实性,这就是“补强”。这里面主要涉及三个问题: 补强的功能——杜绝偏重口供的倾向 我个人从不否认言词证据的重要性,但就像金钱很重要,君子爱财仍要取之有道一样,言词证据也要规范调取,唯有懂得补强证据原则,才懂得没有补强的口供就像是无源之水,无根之木,毫无意义。 其实,冤假错案往往都来源于刑讯逼供,而刑讯逼供恰恰就是过于偏重口供,又不知道如何获取口供所造成,所以补强证据规则一方面杜绝刑讯逼供,另一方面也承担这引导侦查人员如何讯问,如何取证的功能,因为即使被告人不认罪,但被害人陈述的补强也大有文章可做,并不一定要获取嫌疑人的供述。 补强的来源——与供述的来源不能同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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